生命主權

生命主權

生命主權

詩篇 11:3-4
根基若毀壞、義人還能作甚麼呢。耶和華在他的聖殿裡,耶和華的寶座在天上,他的慧眼察看世人。

[生或死, 這真是個問題。] 此乃是莎士比亞在韋美勒 (Hamlet) 中的名言。 然而, 生命的主權卻構成了近代的社會倫理問題。

究竟生與死的主權是操縱在誰的手上呢? 尤其是要處理墮胎的問題,生命權與選擇權的對峙, 更形成此問題的尖銳性. 究竟胎兒的生命存在權利與婦女的選擇自決權利, 應如何去分辨呢?

一些科學家要將此生命權操縱在他們的手中, 遺傳學家 Crick 力倡:[ 沒有任何初生嬰孩可堪稱為人,除非他是符合指定的遺傳測驗的標準。不然, 他就要放棄他生存的權益] (1983) 。甚至, 美國加州立案規定倘若胎兒被證實為弱智低能者,母親就必須要墮胎; 不然, 當孩子長大後, 他有權可以去控告父母親, 並要求賠償 (註) 。 再者, 一群渥拉河馬州的醫生, 作了一項驚人的實驗, 他們按照胎兒的脊髓成長 (spina bifida)來判斷那些應該可以生存, 那些需要死亡。

當人的生命權決定於父母親, 醫生, 科學家或立法者身上時,生命的價值就會被貶低。難怪, 一位低能不健全的嬰孩, 生下來不到三十分鐘, 就被他的父親摔死在產房內 (參考時代週刊1983年6月).不獨如此, 胎兒的價值尊嚴, 更會被貶成為商業的價值出售。華盛頓時報揭露, 一所醫院以六萬多塊的金額購買從流產或墮胎而得的人體器官(1976) 。又於1980年間, 法國政府發現從東歐運去法國一間化妝公司的一部貨車內, 載滿了胎兒的細胞, 以作美容化妝品之配方。

當我們靜觀近代社會人士對生命主權的處理時,我們會涕然淚下,驚嘆天理何在! 試想當美國稅務局於1985年立案,假如一個被墮的胎兒, 於墮胎後仍能生存兩日以上者, 他就可以被列入父母親的稅務扣除範圍內. 意思則是說, 此被墮的胎在稅務上被算為人,然而,倘若他只活了一天, 則有不能算為人. 難道一天之差, 就能使一個非人成為人嗎?

生或死,固然是個問題; 然而, 標準的喪失, 道德根基的毀壞, 人性尊嚴的貶值更使我們憂心。大衛曾說: [根基若毀壞, 義人還能作什麼呢? 耶和華在祂的聖殿裡,耶和華的寶座在天上, 祂的慧眼察看世人。] (詩篇11:3-4)

註: 立案Curlender V. Bio-Science Laboratories (1980)

文: 區應毓牧師 (摘自著作「激流砥柱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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