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權鼻祖

人權鼻祖

人權鼻祖

創世記1:26
神說、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、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、空中的鳥、地上的牲畜、和全地、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。

當我檢閱世界各國的人權宣言時,不難發現其中的一些重點,譬如人的天賦生命和自由權益。若稽察考據人權論的發展,洛克 (Locke, 1632-1704) 可堪稱為人權論的鼻祖。

洛克倡導人賦與自然的權利:人的生命,自由和財產。他直言人的生命是上帝所賜的,每個人都應當尊重並保護生命。不僅人因無權去侵犯別人的生命,甚至他自己的生命也無權去摧毀。
洛克為了辯駁當時專制的君權神授論而提出此著名的自然權利論,他認為每一個人都由上帝那裡賦予一些自然的權益— 生命,自由與財產。這些權益是按照聖經所論及神的創造而引伸出來的。人的生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,旣賦有道德性,屬靈性,理性;又具備自由與意志。這些天賦的權益,是與生俱來就有的,故謂之自然法。

一塊石頭決不能願意或抉擇,然而人卻可以有所抉擇,因為人賦予意志的功能。人的自由意志並非放任的狀態,洛克力言意志的基礎乃是理智。他認為:「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,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,教導着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」(〈論自然狀態〉)

這種以人所賦予意志理智去支配的自然人權論,影響著近代社會的發展。英國的光榮革命及權利法案 (1689) ,美國的獨立宣言 (1776) ,法國的平民革命 (1789) ,都直接受洛克的人權思想所影響。反顧近年中國人所討論的民主與人權,法國的盧梭比較為人所認識;然而,影響盧梭的英國人洛克卻鮮為人道。再者,影響洛克的聖經真道,更不為國人所重視。
尤其是當我們講論到安樂死與墮胎等社會倫理問題時,洛克的人權論更不容我們忽視。婦女的選擇自主權不能抹殺胎兒的生命權,病人的抉擇權不能超越他那天賦的生命權。願世人都認識這賜生命權的主!

文: 區應毓牧師 (摘自著作「激流砥柱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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