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權宣言

生死權益

生死權益

申命記 30:19
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、我將生死、禍福、陳明在你面前、所以你要揀選生命、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。

每當談論到生死權益時,無論是墮胎或安樂死,倡導者往往以人權為據,表示母親有權益去處理她的身體,或是病人有權益去決定他自己的生死。

但是,當我翻閱世界各國的人權宣言時,我發現幾乎每一個國家都極力支持人的生命權。譬如 《美國獨立宣言》 (1776年)開宗明義地直言:[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:人人生而平等,他們都是從造物主那裡被賦予了某些不能轉移的權利,其中包括了生命權,自由權,和追求幸福的權利]。
再者,《世界人權宣言》 (1948年)的第三條清楚地引申出:[人人有權享有生命,自由,與人身安全]。 此世界人權宣言被譽為 “所有人民國家共同努力之目標”,即是超越地域及時空的局限,放諸四海皆通用的。此宣言更於1966年成為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根據,並於1976年簽署 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》,力言“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,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,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被剝奪” (第三篇第六條)。

此盟約的基本觀念與措詞也反映出1950年於羅馬簽定的《歐洲人權公約》,於第一章第二條中有以下記載:“任何人的生存權,應受到法律的保障,不得故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”。甚至,這種人權保障延伸至胚胎的生存權益上。《美洲人權公約》 於1969年在哥斯達黎加聖約瑟城簽訂,有以下的啟迪:“ 每一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益這種權利。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障,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。”(第二章第四條)

若以人權公約而論,近代的國際公約裡都明顯地指出生命的尊嚴,是不容人任意摧殘的。此權益由胚胎開始一直延伸至人生每一個階段。故此,近年一些人士以人權來支持墮胎或安樂死,這些論調實際上與世界人權公約的精神背道而馳。人權是保障生命的權益,而非摧毀生命的藉口。所以當我們面對一些近年的倫理社會問題時,不能盲從附議地高唱人權,而忽略了人權的基本精神與國際公約的立場。

文: 區應毓牧師 (摘自著作「激流砥柱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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